上饶师范学院文件
饶师院字〔2021〕44号
关于印发《上饶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处(办、馆、中心):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上饶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饶师范学院
2021年6月18日
为加强上饶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按照依法办学的原则和要求,以服务于构建我省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为目标,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职能管理部门,依据学校章程及本办法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
第二条 学校应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教学、实践等各类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经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所在办学单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延期入学,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后可以延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提交延期入学申请或延期期满后仍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继续教育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新生应按要求向继续教育学院如实提供复查所需的个人有效资料。通过教育部审核的新生,学校将予以学籍电子注册,正式取得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未通过教育部审核的学生,学校将按相关要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应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继续教育学院报请学校批准,取消该学生学籍并报教育厅备案。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继续教育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学年注册手续并缴费,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修习年限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高达本专业标准学制为五年,学生毕业时,本科学历证书记载的层次为本科;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专业标准学制为两年半或三年,学生毕业时,本科学历证书记载的层次为专科起点本科;成人高等教育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两年半或三年,学生毕业时,专科学历证书按所学专业标准记载的层次为专科。
第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在校修习时间,标准学制为三年(含三年)以下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校最长修习时间为五年(含休学);标准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在校最长修习时间为七年(含休学)。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对于违纪情节严重并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成绩,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已考核合格的课程经学校审核通过的,可以办理免修免考。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在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时应由学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由学校进行审核,通过后报教育厅备案。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学生跨成人高考考试科类的;
(三)学生跨学历层次的;
(四)学生未学年注册的;
(五)学生所转专业在招生年度未设置的;
(六)上级学籍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需经转入和转出两校同意,并报所在地省教育厅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由学校转出时应由学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校审核通过后,报教育厅确认后方能进行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与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所在办学单位安排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事假、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所在办学单位安排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因病或者其他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学生本人填写《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报学校批准,方可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持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可以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规定的最长修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三)根据公立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连续两学年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学年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报教育厅备案。
第六节 毕业与颁证
第二十五条 学生达到以下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毕业要求包括:
(一)已修课程达到申请毕业专业的成绩要求、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二)具有符合要求并经本人确认的毕业生电子照片,需要经过学信网授权单位图像采集,并由本人在学信网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提出毕业申请后,经学校统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教育厅通过后,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并颁发。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专业、层次、毕业时间;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毕业生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学校校长签名章;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定期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学信网注册,并由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校不颁发毕业证书。已颁发的毕业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部学信网取消学历备案信息。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学生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证明书补办申请表》,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办理后,学校负责保管两年,毕业学生须在两年内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毕业证,逾期未前来办理领取手续的毕业证书,学校不负保管责任。
第七节 学生信息管理及学业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基本信息是教育部学生管理的法理依据,学生基本信息变更,需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需充分认识到个人基本信息的重要性和关键性,在就读期间,须通过学籍平台、学信网、下发的学生证、考场通知单等途径或材料核实本人的基本信息。如发现信息有误,应及时提交修改申请,否则学生信息以学信网录取信息为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基本信息包含关键信息与非关键信息两类。
(一)关键信息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证件号、性别、民族”等为关键信息,经入学报名确认后,姓名与证件号(证件类型为身份证时)只能更动其中一项。如需修改信息,学生本人应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据的有效证明材料。办学单位报学校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教育厅终审。
学生在提交关键信息变更申请期间,不允许进行学籍变动,不允许进行毕业申请。
(二)非关键信息包括学生的联系方式、地址、单位等,由学校自行补充修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获取学历证书后,因个人原因造成基本信息有变更的,应用户籍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配合学历证书使用,学校不予换发学历证书及“学信网”学历信息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在籍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办理在籍证明,加盖学校管理部门公章。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可向学校申请办理学历证明,加盖学校管理部门公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级新生开始执行,其它年级学生参照执行;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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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印发